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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某贩毒公诉求刑十年 成功辩护法院实判五年
[10-18]宋某伙同黄某、方某贩毒(甲基苯丙胺)27.3克,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宋某系主犯,而且都是既遂,向法院提起公诉,对宋某求刑十年。谌旭东律师接受宋某的委托担任辩护人,对宋某、黄某、方某的供述和有关证人证言进行了认真审查,发现公诉机关对宋某的指控有重大出入。 首先是对宋某主犯的认定有出入。本案贩毒犯意均由方某产生,其中1次是方通过李某找的宋某,再由宋某和李某共同找黄某;1次是方某在公安机关引诱下找宋某后,再由宋某找黄某。毒资、毒源均由黄某提供,宋某没有提供毒资、毒源。黄某贩毒进价150元/克,黄某
律师:谌旭东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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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清法与理 数罪变一罪
[10-18]甘某非法持枪狩猎,被森林公安分局逮捕,并以非法持枪、非法狩猎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数罪并罚。按照以往的惯例,当地公、检、法机关对这类案件均是作数罪处理,而且形成共识。 谌旭东律师接受甘某的委托后,向检察院提出了“从一重罪处罚”的辩护意见。谌旭东律师认为,根据新刑法,对于牵连犯的处理,吸收是常态,数罪并罚是特例,除刑法条款有特别规定实行数罪外,其余均实行吸收原则,从一重罪论处。甘某非法持枪、非法狩猎案,新刑法没有特别规定,应当从一重罪处罚,不能数罪并罚。 谌旭东律师
律师:谌旭东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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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某失火无力赔偿,注重调解终获缓刑。
[09-29]彭某某在宾馆抽烟,不慎引发火灾,造成2名旅客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。公安机关以彭某某涉嫌失火罪将其刑事拘留,检察机关以彭某某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,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。彭某某家境贫寒,其父又身患癌症,母亲也体弱多病,家里一贫如洗,拿不出一分钱来赔偿宾馆和死者家属损失。彭某某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是想争取缓刑,以此留住刚刚过门的媳妇。 宾馆老板因涉嫌消防事责任故罪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随后宾馆老板对2名死亡家属进行了赔偿,于是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取保释放。检察机关以宾馆老板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也向法
律师:谌旭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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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贫困之际盗窃手机,张晓燕律师帮助未成年人成功争取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机会。
[09-29]李某某涉嫌盗窃罪,李某某家庭极其困难,未成年就在外打工,一时邪念偷拿别人手机犯下盗窃罪,张晓燕经过多番的努力,最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。
律师:张晓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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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控贩毒辩成持毒,再辩量刑减少十年
[09-26]2017年3月某天,吸毒人员何某在某宾馆被抓获,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何某携带冰毒25余克、麻古6.85克。侦查机关另查明,在2017年2月至3月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,何某先后数次向三人购买冰毒145克,麻古五百余粒;有两证人证明何某曾向她们提供毒品吸食并收取费用。控方建议量刑最少为15年。 何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逮捕后,其家属委托徐律师作辩护人。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,徐律师通过详细阅卷,发现案件事实诸多存疑,何某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。徐律师便决定改变罪名,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辩护,但某区人民检察院
律师:徐爱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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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辩护改变信用卡诈骗罪名,检察院以贷款诈骗抗诉未成功
[09-24]犯罪嫌疑人张某某,经营茶楼缺乏资金,苦于无法搞到银行贷款之时,他认识的一个车行工作人员给他出了一个馊主意,叫他买一辆车,然后就可以搞到银行贷款了。 张某某信以为真,按照这个朋友的指点,真实地填写了自己的基本信息,其他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全部由车行人员PS出来,张某某首付款也没有交,是车行向银行开具了一张假收据。车行告诉张某某,如果银行打电话询问贷款资料真不真实,张某某说真实就OK了。张某某就用这种方法,名义上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台100多万元的豪车,实际上只买了一台二十万元左右的车,剩余的80多万元贷
律师:郑永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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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成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案所留下的遗憾
[09-24]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,其法定代表人回国休假期间,委托邹XX协助公司管理工作。邹XX上任后即与原告朱XX恶意串通签订了一份《混凝土销售合同》,合同约定违约金为20万元。合同签订一个月后,朱XX就起诉公司违约,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20万元。公司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原告虚构事实进行诉讼欺诈,已构成诈骗犯罪,请求法庭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但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,公司赔偿原告违约金20万元。 二审中,公司代理律师不畏强势和威胁,力陈案件事实真相,本案终获改判。本案公司合法利益虽然得到了维护,但也
律师:刘希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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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改变指控罪名,被告获得从轻处罚的案例
[09-24]被告唐XX,17岁,因服兵役被人顶替,意志消沉,中学未毕业混迹于社会。2008年,被告唐XX伙同他人盗割电缆作废品出售,造成损失一万余元。起诉书指控唐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。根据唐XX盗割电缆的目的和动机,以及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原则,辩护律师认为应以盗窃罪提起诉讼为宜,于是向办案机关出具法律意见,经多次交涉,被起诉机关采纳,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缓刑,被告获得从轻处罚,详见(2008)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。
律师:刘希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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